发表时间: 2026-08-17 16:52:32
作者: 石油化工设备维护与检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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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集了2019年以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中提及的相关设备,分享给大家参考。

1.压路机、灌缝机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

2.盾构机不属于特种设备

3.俗称的升降作业平台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

4.汽车举升机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5.曲臂式高空作业车不属于特种设备

6.仅用于保安在厂区内巡逻的非公路旅游观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

7.通常俗称的登高作业车,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

8.沙滩摩托是不属于特种设备

9.集装箱堆高机目前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10.“高空作业车”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内

11.“汽车举升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12.在建筑外墙施工中使用的电动吊篮,没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13.拣选车、搬运车、牵引车不属于特种设备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系统
简单压力容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定期检验?
企业在生产加工中使用简单压力容器储存压缩空气较为普遍,但是针对此类简单压力容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必须进行特种设备强制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安全阀及压力表是否需要定期检验?未定期检验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简单压力容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中第7.1.11 条,简单压力容器是属于特种设备的,只是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而已。

二、是否必须进行特种设备强制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简单压力容器是否需要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办理,是否需要进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呢?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7.1.11条的相关要求,“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专项要求,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三、简单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及压力表是否需要定期检验?未定期检验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

1、安全阀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TSG92-2026要求“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规范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其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按照TSG 21中规定的压力容器的分类,“简单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中“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里的“第一类压力容器”。
2、压力表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所规定的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上所安装的压力表属于必须进行强制检定的项目。根据《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其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3、《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于2024年12月1日实施,其中关于压力容器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
简单压力容器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话,会不会因为安全阀未定期校验,而被判定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呢?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中的第1条说得很清楚,“本文件不适用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但若安全阀、压力表不能正常使用的,还是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如下: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综上
综上,简单压力容器是属于特种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特种设备强制检验,也不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但使用单位仍需要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安全阀及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需要定期检验。未定期检验属于一般事故隐患,不属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需要注意的是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就会涉及到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设备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应按《特种设备目录》进行界定。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来源:工艺设备仪表电气